反訴還是抗辯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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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訴還是抗辯有什麼區別?

反訴還是抗辯有什麼區別?

1.二者的性質不同。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抗辯不是一種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訴訟請求。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訴的被告因反訴理由成立而與本訴的原告處於同等的訴訟地位,成為反訴的原告。而在抗辯中,抗辯者不可能改變其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無論其如何抗辯,始終是被告。

3.二者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而抗辯意見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4.二者的處理方式不同。法院受理反訴後,當事人必須交納訴訟費用,法院必須依法對之做出明確的裁判。而作為抗辯,當事人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其是否成立,法院不需對其另行做出裁判。

5.二者的獨立性不同。反訴與本訴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不合並審理而另行起訴,具有獨立性。本訴的撤訴或者不成立,不影響反訴的存在。而抗辯只能在已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不能單獨進行,本訴不存在,抗辯也隨之消失。

二、抗辯與反訴本身指什麼?

抗辯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用來對抗原告的請求或者使原告請求權發生延期效力的主張,是程序上的一種對抗主義。抗辯可分為訴訟程序的抗辯和訴訟請求的抗辯,前者雖然不能使原告的請求權歸於消滅,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請求權發生延期效果;後者則有可能直接導致原告請求權不能完整地實現或者歸於消滅。抗辯對本訴具有依附性,原告撤訴後,抗辯也就不復存在,抗辯只能在本訴原告訴請範圍內要求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抗辯不存在是否受理的問題,凡針對原告訴請提出的抗辯,法院均應予以審理。

反訴則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以本訴原告作為被告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從民法理論上去探尋,反訴提起的條件一般包括:

①提起反訴的主體只能是本訴的被告;

②反訴訴請應當與本訴的訴請具有牽連性,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請或訴請理由基於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沒有此種聯繫,應視為另一個案件,不能認定為反訴;

③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

④反訴必須在本訴作出裁判前提出;

⑤反訴請求的目的是為了吞併、抵銷或者排除本訴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少於等於或者大於本訴請求的範圍。

儘管反訴和抗辯在很多方面都有較大的區別,但是作為主張自己權益的行為,二者都是為了對抗原告的訴訟而產生的,保護了被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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