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有可能是直接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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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有可能是直接證據嗎?

凡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複製品等都是。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最佳證據規則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一、證據作用

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在中國刑事訴訟中通常不排斥傳來證據,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與證明力。一般來説,證據材料被轉手傳遞,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轉手次數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為轉述者可能會有意無意地將事實扭曲。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原始證據要比傳來證據更可靠些,證明力更強些。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傳來證據可以替代原始證據。如對於那些易於消失或難以搬動的物證來講,只有通過照相、複製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證的複製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證發揮證明作用。

二、證據能力

傳來證據不是原生於案件真實的證據,而是經過傳抄、複製、轉述等中間環節後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過原始證據所派生出來的證據。比如物證、書證的複製品,證人轉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視聽資料的複製品等等。證人轉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須説明其來源。沒有確切來源的道聽途説不能成為證據,也就不能成為傳來證據。  

三、實踐運用

傳來證據的取得經過了一個或幾個中間環節過程,其證明價值一般而言隨中間環節的增加而減弱,此外,其證明價值還要受傳播方式、中轉環境等具體條件的影響。傳來證據在實踐運用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傳來證據可作為獲得原始證據的線索,通過傳來證據獲取原始證據。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其與原始證據相互印證可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力。

4、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或取得原始證據確有困難時經查證屬實的傳來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5、對傳來證據的審查要着重查明其來源。

【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  

一、具備條件

1、單獨一個證據;

2、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

二、特點

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截了當的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也無需藉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而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情的方法較簡單,難度較小,運用起來比較便捷,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進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實和情節,使證明的過程變得相對簡單和容易。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是直接證據突出的特點和優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範圍並不完全一樣,有的證明韻範圍大,有的證明的範圍小。例如,證人證言可能會詳細地描述犯罪行為的全部實施經過,卻無法説明犯罪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方面。又如,被害人雖然可指認出犯罪行為人,卻無法陳述犯罪行為的全部經過。因而,在具體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證據,另一方面也不能過分迷信直接證據,只有在廣泛收集證據,綜合各種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基礎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2、直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容易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有失真的可能性。如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記憶因生理狀況的影響和限制而可能出現差錯,其表達能力直接證據也是因人而異;當事人因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切身的利害關係而往往誇大其詞,或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證人被收買、拉攏或受到威脅、欺騙,就會提供不真實的情況甚至故意作偽證。因此,審查直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較為困難。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十分謹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直接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認真的查證核實。

3、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且不容易獲取

在證據的收集上,直接證據來源較窄,數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無法取得。直接證據的這一特點在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由於犯罪分子實施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一般沒有目擊證人,因而缺少這方面的直接證據;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是如何實施的,只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但是犯罪分子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或被抓獲後主動交代罪行的較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就無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此外,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當事人一般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情況,而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則往往隻字不提,因此欲使當事人陳述全部情況也並非易事。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傳來證據和直接證據的介紹。傳來證據通俗點講就是不是自己的原創,需要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而直接證據它的可靠性就高的多,比如你擁有的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不過證人的證言也許既是傳來證據又會是直接證據,這也就説明了“傳來證據有可能是直接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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