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一、強姦罪

強姦罪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區別

我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或者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行為。《刑法》第236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第三款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上述5種情形屬於強姦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惡劣,一般是指強姦手段殘忍、強姦一人多次、強姦孕婦或者強姦導致被害人自殺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分類標準

在理解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標準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分類的範圍只涉及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其餘與案件主要事實無關,但對量刑有作用的證據並不納入這種分類方法之中。2

2、在直接證據中有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肯定性直接證據的內容必須具備可以證明發生了犯罪案件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個要素,否則就不是直接證據。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只要一項證據足以否定其中的一個要素,就是直接證據。因為只要有一項否定性直接證據成立,就可以斷定案件的主要事實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

3、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傳來證據。

三、強姦罪的直接證據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説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實施的。

直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

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推理過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證據時,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證據與何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對立或排斥關係,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證據並查證屬實,就足以排除某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否定發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就清楚了。

2、肯定性直接證據在一般情況下是目睹犯罪活動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犯罪人有接觸的被害人的陳述等言詞證據;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它可以是 7種證據中的任何一種。因為它並不要求證明犯罪構成的各個方面。

3、肯定性直接證據的使用是關係到被告人定罪和處刑的大問題,所以,在只有一個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即孤證不能定案。

四、強姦罪間接證據

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的特點是:

1、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是間接的,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個別情節或片斷。所以,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

2、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關聯方式的間接性決定了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方法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只有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時,推理證明的過程更為複雜。

3、間接證據的表現形式呈多樣化,它可以表現為任何一種證據材料。

具體而言,間接證據的特殊作用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在偵查中,間接證據往往是發現犯罪分子的先導。

2、間接證據是獲得直接證據的有力手段。

3、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有效方法,許多情況下甚至可以加強證據的證明力。

4、必要時,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可以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

五、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之間區別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那些本身不能單獨證明、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區別在於:

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否具有直接性;

2、取證的難易程度不同;

3、對於其他證據的依賴性不同;

4、證明過程的複雜程度不同。

六、強姦罪證據處理原則

較多的案件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存在,但有時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缺乏直接證據,根據司法實踐總結,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的案件主要事實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必須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即

(1)一切證據材料所表明的事實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一切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主要事實存在客觀聯繫。由於這種聯繫的多樣化和複雜性,必須查明其聯繫的性質和方式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間接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合法,方法必須科學。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即:對犯罪的目的、動機、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等所有涉及案情的各個方面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間接證據相互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應當繼續收集新的證據,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時候,切忌隨意捨棄矛盾證據,勉強定案。

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

上述四項原則必須同時具備,才能作出有罪的認定。

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要有充分有效的證據才能將犯罪者進行定罪,本文以強姦罪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相關知識的講解,講解了證據中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特點與兩者之間的區別。讓大家在對強姦罪的證據的方面上的知識進行了有效的分析,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