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的證明和間接證據的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直接證據的證明

直接證據的證明和間接證據的證明

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這裏所説的證明關係,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也就是説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

其一,當事人的陳述。

其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其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其四,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其五,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

因此,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要重視直接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的效率。

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按照單個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關係,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如原告提出的購銷合同來證明他與被告之間的購銷關係,該合同就屬直接證據,因為它單獨地、直接地證明了原被告之間存在的購銷關係。間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得通過與其他證據聯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為交通肇事侵權方,其提出的證據有:

(1)目擊證人的證言:肇事車為黃色小麪包車,車號為WZ - 74××98(中間兩位數未看清),肇事車撞倒原告自行車時,肇事車右燈破裂;

(2)被告單位車隊證明,發生上述交通事故時,被告駕駛其自己的黃色小麪包車(車號為WZ - 743698)外出辦事,第二天被告駕車回單位時該車右燈破裂,被告稱是碰到路邊的樹上造成的。在該案中,原告提供的單個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被告為侵權方,但上述幾個證據聯繫在一起,就可以證明被告為侵權方。上述各個證據即為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因其單個並無法證明待證事實,相對而言,證明力較弱,但其仍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為尋找直接證據提供線索;鑑別、印證直接證據;在無法收集到直接證據,而若干個有效的間接證據綜合在一起,也能證明一定的待證事實。

根據《證據規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綜上所述,直接證據的效力是要比間接證據更大,直接證據的證明有當事人的書面陳述,還有案件中主要證人的證言及相關的書證,還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視聽材料和直觀性的物證。當然如果能以直接證據為主,間接證據為輔都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性是最好不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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