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可領失業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是否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可領失業金?

工傷的原因讓勞動者失去了對工作的能力以及熱情就可能因此向單位申請辭職了,在單位同意並配合解除了合同之後也就讓勞動者沒有了收入的來源的同時可能會想到去領取失業金,但其實如果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就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除非是單位要求解除合同的才能領取。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是否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可領失業金?

工傷職工如果是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用人單位解除的,可以要求補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失業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備三個條件之一,工傷職工沒有例外。主動解除合同屬於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主動解除合同時,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2011年6月29日出台,201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4)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3)項規定説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綜上所述,工傷嚴重的勞動者在單位給了賠償之後就不能繼續工作得到收入,此時勞動者自己產生了離職的想法並且主動辦理了解除合同的手續後是不能算作是失業金的領取對象的,因為失業金的前提就是被單位辭退後進入失業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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