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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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競合犯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想象競合犯對於普通民眾來説確實比較難以理解的,但是小編可以給大家舉一個關於比較典型的想象競合犯的例子,像是那些為了報復自己的仇人,但是針對仇人的工作場所全部都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並且整個犯罪過程已經觸犯了兩個以上的罪名。接下來小編將着重闡述一下想象競合犯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一、想象競合犯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想象競合犯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關於一個行為的認定,在理論上有基於自然的觀察的學説、基於社會的一般見解的學説與以構成要件為基準的學説.我們認為,所謂一個行為,不是從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而是基於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但是,這裏的一個行為與角蝸巳數個罪名相關聯,因此,除了進行社會一般觀念的理解外,還要進行某種程度的規範評價.即當某個行為還能被分成兩個行為時,要根據二者之間有無重合關係來判斷是否一個行為.至於達到何種程度的重合關係時,才被認定為一個行為,在理論上存在爭議.

2、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罪名,即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上,該行為符合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往往是因為該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造成了多種結果.至於這裏的罪名是否包括同種罪名,在理論上有兩種學説:一種學説認為只能觸犯不同罪名,另一種學説認為既可以是觸犯不同罪名(異種類的想象競合犯),也可以是觸犯相同罪名(同種類的想象競合犯).

二、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後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於想象競合犯。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想象競合犯,但這一概念在刑法理論上一直是被承認的,併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

三、處罰

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即於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為採用這種處罰原則符合想象競合犯本身既區別於一罪,又區別於數罪的獨特本質這個內在之“理”。

首先,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侵犯了數個客體,因而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大於單純一罪。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其所承擔的刑罰也應當較單純一罪為重。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犯罪所應承擔的刑罰較單純一罪為重,體現在無論犯罪人主觀意圖指向何結果,均必須承受基於該罪過所實施行為而導致較嚴重後果的懲罰,其最終處罰之罪可能與其主觀意圖不同,可見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其危害性較實施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實質數罪為輕,故其所受刑罰應較實質數罪為輕。而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無論犯罪人的行為觸犯幾個罪名,最終對其只按一罪處罰,可見其輕。

由此可見,想象競合犯的特徵在我國刑法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根據實際操作來看,想象競合犯的這些行為人只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但是這一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多種罪名的,並且在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時候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的結果也是多種的,對想象競合犯的具體研究還有待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出台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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