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33條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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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33條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賦予了公民各種權利,這些權利不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法律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這在我國的刑訴法33條中有所體現。那刑訴法33條包括哪些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訴法33條包括哪些內容?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和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辯護人的責任有哪些?

1、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編造口供、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不實證據。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是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的某些犯罪,按照當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等。

3、依法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不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維護依法予以限制或剝奪的權益。

4、辯護人只有辯護的職責,沒有控訴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有委託辯護權,該權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採取強制措施時就可以行使。在偵查期間,委託辯護人只能為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律師,其職責是根據案件發生的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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