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45條是什麼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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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45條是什麼?有什麼規定?

我們國家為了方便刑法的實施頒佈了刑事訴訟法,大家對於刑事訴訟法肯定都是有自己一定的瞭解的。因為刑事訴訟法關心我們的生活。對於刑事訴訟法我們國家規定的條數是很多的,那麼刑訴法45條是什麼?都有什麼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刑訴法》第四十五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刑訴法的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都是説的什麼人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因此,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肯定不算犯罪。頂多法院不讓搞會見、辯護等活動。

第四十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對於刑訴法45條的規定內容我們可以大致這樣認為,在有人犯了刑事訴訟法的時候相應的單位和相應的企業人員都是有義務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據的。而且對於刑事訴訟法當中的四十五條是要嚴格按照我們國家頒佈的第三十條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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