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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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關心和重視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得到了健康發展。但是,伴隨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出現了人口流動加速、貧富差距加大、家庭問題日益凸現,流浪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犯罪率不斷上升。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現就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民政部,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綜治辦

文       號:民發[2006]11號

頒佈時間:2006-01-18

實施時間:2006-01-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關心和重視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得到了健康發展。但是,伴隨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出現了人口流動加速、貧富差距加大、家庭問題日益凸現,流浪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犯罪率不斷上升。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現就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意義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會弱勢羣體,他們生活在街頭,衣食無着,處境艱難,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他們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誘和利用,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影響國家的長治久安。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方面,各有關部門要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大局出發,從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全面認識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大意義,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注重解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有關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家庭責任,創新工作方法,淨化社會環境,切實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二、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以人為本”為工作原則,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創造流浪未成年人迴歸社會的良好環境,為促進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努力。

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項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工作。在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預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礎,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點,保護是根本。一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預防工作。貧困、教育不當、家庭暴力和社會不良因素影響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預防未成年人流浪和返鄉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二是保證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流浪未成年人在社會上流浪,生存環境非常惡劣,基本生活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優先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是強化對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流浪未成年人在流浪中沾染了許多不良習慣,甚至有相當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有輕微違法行為,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行為約束和矯治,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四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流浪未成年人正處於身心發育成長時期,思想和行為上具有可塑性,要通過施行心理疏導和調適等干預措施,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導,消除不良社會影響。五是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迴歸社會。對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的救助保護只是臨時性措施,要通過採取積極有效的方法,為流浪未成年人迴歸主流社會創造條件。六是打擊幕後操縱和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活動的犯罪行為。七是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三、部門職責分工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因此,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綜治部門要切實履行組織、協調、指導的職能,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並檢查落實;將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內容,對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頭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數量龐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下達督查通知書,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實施一票否決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各地文明辦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為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考核體系之中。

(三)民政部門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各級民政部門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發展規劃,研究制訂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工作規範,組織培訓,指導各地開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監督管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務,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鄉和安置。組織適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動,通過文化知識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幫助未成年人獲得謀生技能,為迴歸社會、獨立生活做好準備。與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門一道對有不良行為的流浪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行為矯治和心理輔導。對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子女也可以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提供生活照料。

(四)公安機關對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打擊犯罪行動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輕微違法行為但根據有關規定不予處罰且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監護責任人的未成年人等,應當及時將他們護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

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誘騙、拐賣、殘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組織、操縱、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核實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實身份。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設立警務室,協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管理。

(五)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發展規劃,將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具體落實和監督評估規劃的實施。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的建設要統籌考慮,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予以支持。

(六)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對於返回原籍安置的適齡未成年人,要及時接收其入學,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積極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部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強監督與指導,逐步探索適合受助未成年人特點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識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根據工作需要,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專職教師的職稱評定工作納入教師職稱評聘體系。

(七)衞生部門負責流浪未成年人醫療救治工作,要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對突發急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時進行治療,所發生的救治費用按照《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6號)規定及時予以解決。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的防疫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社會上和機構內發生的流浪未成年人傳染病疫情。

(八)地方財政部門要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經費納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經費統籌考慮,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開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管理,加強監督與指導,對年滿16週歲有就業能力並登記失業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為流浪未成年人迴歸社會創造條件。

(十)司法部門要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原則,依法辦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嚴厲打擊誘騙、拐賣、殘害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對組織操縱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還要及時受理並依法辦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

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消除隱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預防工作。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合公安機關打擊與流浪乞討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子女幫扶工作。

(十一)鐵道、交通等部門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購買乘車憑證和接送流浪未成年人進出站等提供方便。

(十二)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研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編制的審核工作,確保有關工作正常開展。

(十三)共青團和婦聯組織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安康計劃”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各級共青團、婦聯組織在有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設立社工工作站,動員、組織青少年事務專職社會工作者、青年志願者、巾幗志願者和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勸導、服務、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開展志願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媽媽”等活動,倡導和推進社會熱心人士支持、參與照顧和家庭寄養等安置工作,推動穩定、有效支持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四)殘聯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幫助開展殘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業安置等工作,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扶殘助學項目”和“春雨行動”的資助範圍,深入開展“紅領巾助殘”、“法律助殘”等活動,依法保護未成年殘疾人的權益。

四、主要措施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這一工作納入到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切實加強領導,積極推進。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履行職責,加強協作。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逐步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民政業務指導,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二)建立健全政策法規。儘快啟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專門行政法規的制訂工作,完善有關政策,使這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體系。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政府有關部門都應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四)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專業化、社會化水平。在現有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中,積極探索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專業化、社會化的發展道路,通過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聘用專業社會工作者、建立志願者服務基地、引導培育民間力量參與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開展國際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要求和具體體現,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同心協力,維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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