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司離職後再入職的利弊 - 工齡應當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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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公司離職後再入職的利弊?工齡應當如何計算?

同一公司離職後再入職的利弊?工齡應當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員工離職後又重新入職同一家單位,想要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需滿足下面兩個條件:

1、離職的原因:勞動者離職是除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之外的原因(即單位合法解僱)。如勞動者主動離職,或者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外,現在很多公司在前一份勞動合同終止後或者一年年末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等,都應是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的條件。

2、離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才可以連續計算工作年限。

二、員工離職後再次入職,工齡應當如何計算

(一)經濟補償金的工齡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帶薪年休假的工齡如何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本案中,萬先生2次入職,其在2011年已滿10年工齡,故根據法律規定理應獲得10天的帶薪年休假。

通過上文的詳細解釋,我們瞭解到勞動者在同一公司離職後再入職的利弊。同時可以清楚,員工即使是離職後再重新進入公司,工齡的計算也是應該以最初的第一次來算。作為勞動者,應該要清楚知道自身的合法權益,遇到不公平待遇,要學會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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