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不能選擇代通知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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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賠償金不能選擇代通知金嗎?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我們都希望可以長期穩定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的問題,這種問題就是企業因為經營不善或者是方向的改變需要進行人員的精簡的工作。經濟賠償金不能選擇代通知金嗎?這個是可以共同享受的,但是享受的條件不同。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經濟賠償金不能選擇代通知金嗎?

可以同時用“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只支付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二、代通知金的領取條件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過程中,需要經常的碰到一些問題,這樣的問題可能會涉及到員工的直接利益,比如説一些裁員或者其他方面的政策或者人員的變動,會讓員工的個人利益受到一定的傷害。經濟賠償金不能選擇代通知金嗎?這個是沒有關係的,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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