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辭退拒絕加班的職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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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辭退拒絕加班的職工嗎?

法律賦予了職工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在行使這樣權利的時候,也要區分清楚不同的情況。有的時候可以,但有的時候卻不可以。而對於拒絕加班安排的職工,從法律角度來講的話,單位能辭退拒絕加班的職工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能辭退拒絕加班的職工嗎?

關於職工的工作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我國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從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角度出發,是維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也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限度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二、單位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一) 單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 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下列情況下不可解除: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要是職工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拒絕加班的話,此時單位就不能辭退拒絕加班的職工,否則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職工可以依法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而要是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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