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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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拖欠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延期向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達到什麼程度將會構成我國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形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法律規定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的規定,超過一個月沒發工資,就應視為拖欠工資。

二、案例

勞動合同寫明當月28號發工資,未發?

合同上寫明的是當月28號發上月工資,如果超過下一個28號未發工資,則屬於典型的拖欠工資。當事人可以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用人單位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

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要界定用人單位是否拖欠工資,關鍵看其是否超過一個月未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如超過一個月,就視為拖欠工資。如勞動者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結合具體情況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代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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