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工資拖欠受保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一、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工資拖欠受保護嗎?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工資拖欠受保護嗎

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1、若一個月內,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有一方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方都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建議以書面形式發送解除通知,並予以留存證據。

2、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單位拒不簽訂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勞動者拒不簽訂的,建議用人單位用書面形式送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不簽收的,單位需要同時進行錄像,若勞動者仍然不願意簽訂的,用人單位需儘快解除勞動關係。

3、若超過一年,單位拒不簽訂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前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明勞動關係: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

我國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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