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和加班補休可以一起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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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加班補休可以一起擁有嗎?

一、代通知金和加班補休可以一起擁有嗎?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標準並非實際領取的工資,指勞動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費和臨時性獎金。福利費不屬於工資範疇,不包括在內。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關於代通知金是否包含加班費?

代通知金計算包含津貼不包括加班費

1、《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如果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與平時的工資標準相比不正常,如何處理?有地方法院對此問題提出了適用意見,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認為,《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想要獲得一定數額的代通知金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的,否則就無權爭取。大多數來説,能夠獲得代通知金的勞動者中,普遍是屬於企業自願支付的,屬於補償。而對於賠償金來所,勞動者在工作中若是有爭議向法院提出勞動仲裁的,受理成功之後便可以獲得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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