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把加班時間計成工資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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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把加班時間計成工資怎麼寫?

申請把加班時間計成工資怎麼寫?

簡單的加班費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部門:____________

申請員工:____________

加班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加班時間:上午____:____至____:____下午____:____至____:____

晚____:____至____:____

申請人姓名:

加班事由:

部門經理簽名: _______________ 審批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麼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怎麼計算加班費

1、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綜上所述,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應該視為加點,加班費應當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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