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定勞動關係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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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確定勞動關係之後

在一些工傷案件中,用人單位往往會不承認與受傷者存在勞動關係,拒絕給予賠償。因此,我們要經過法院的判決,判斷是否存在着勞動關係。法院確定勞動關係之後應該怎麼辦呢?勞動關係存在的話,可以進一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賠償。

一、如何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1、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

2、用人單位是否定期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勞動者能否提供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記錄,勞動者在經濟上依賴於用人單位;

3、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體系中從事勞動,與其他勞動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從事獨立的業務或經營活動;

4、勞動者必須自身完成勞務,無權將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勞動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

6、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時間、場所工作,並受用人單位決定或受其控制;

7、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繼續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是日常的,而不是臨時的或是應急的。

二、勞動關係認定規則適用

1、適用主體。認定哪些法律關係可以被認定為勞動關係,首先要解決的是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是什麼。鑑於勞動關係本身特點,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三個案例中的三名自然人均超過法定最低年齡限制,參加勞動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三個公司均經過工商部門登記,合法成立,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此外,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如公司處於籌備階段,或者公司不是合法成立,產生的後果是非法用工。

2、適用標準。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為了實現交換。史尚寬先生認為, “勞動關係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之受僱人與僱傭人間之關係”。這一概念強調了勞動力與工資形成對價的結構。從市場經濟角度理解,勞動關係是基於資本購買特定勞動力的交換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對價,這是構成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

三、法院確定勞動關係之後怎麼辦

用人單位的話確定勞動關係後應即時與勞動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確認勞動關係後再進行工傷認定;另一方面是勞動者投石問路,先看看仲裁或法院對勞動關係是否確認,如果予以確認了,就會進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甚至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所以,勞動關係確認的案件往往會涉及其他案件的處理,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要尤為慎重一些。 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主要是要注意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的區分。

要進行工傷的鑑定,根據工傷的程度,來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賠償。我國的相關法律也做出了一些規定,勞動關係的認定也有一定的規則和方法。同時,我們在簽訂工作單位的時候,一定亞注意勞動關係以及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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