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勞動關係涉及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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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勞動關係涉及相關法律

確立勞動關係一般是勞動關係雙方產生爭議時所用到的一種程序,只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才會有下一步的勞動爭議訴訟存在。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確立勞動關係涉及相關法律都有哪些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對勞動關係的確認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確認的,那麼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是:

1、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調解無法解決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2、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裁決。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提供的證據,查明事實。並作出是否確認勞動關係的裁決。

二、確立勞動關係涉及相關法律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訴訟中,確立勞動關係涉及相關法律為我們展現了在何種情況之下,雙方可以確立勞動關係。一般來説,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要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最直接有力的證據是勞動合同,但往往在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取證困難。其實,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工資支付憑證和考勤記錄等文件都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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