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辭職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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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辭職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不管是職工辭職還是單位辭退職工,此時對於職工而言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實都是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問題,這些問題對保護自身利益是很有幫助的。當然在不同的情況下需要注意的問題不同,那麼職工辭職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職工辭職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服務器裏,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2、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説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二、職工辭職是否支付違約金

提前解除合同涉及對《勞動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問題。《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需要區分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還是轉正之後辭職。若是在前者的情況下,則僅僅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但如果是在後一種情況下,則就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了。否則的話,單位有權拒絕職工的辭職請求,而對單位造成的損失,也是可以要求職工進行相應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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