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經濟性裁員能否適用代通知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經濟性裁員指的是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一部分員工,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改善生產經營狀況。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通常是迫於無賴,主要還是為了保護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從而達到度過眼前難關的目的。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確實因為經營原因需要裁員,需要提前向工會或員工説明。

實施經濟性裁員能否適用代通知金

(一)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四種經濟性裁員的情況: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企業只有在面臨無法逾越的障礙時,才能進行經濟性裁員。否則會被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及勞動行政部門駁回。

(二)經濟性裁員的程序為平衡用人單位和員工的利益,法律規定了嚴格的

實施審批程序,以避免企業濫用經濟性裁員。根據《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規定,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是: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政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總的來説,實施經濟性裁員是與代通知金沒有關係的。而且兩種制度不適用,裁員需向勞動部門報告。對於臨時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等裁員,雖然無需提前30天通知,但是仍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所以用人單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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