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有什麼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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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有什麼壞處

一、勞務派遣合同有什麼壞處?

現實中勞務派遣在出現勞動爭端時,企業與派遣單位會互相推諉責任,這是比較常見的。同時勞務派遣後,與企業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利於維護勞動者自身合法權益。

二、勞務派遣和職業介紹的區別在哪裏呢?

勞務派遣不同於職業介紹。勞務派遣關係中,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勞務派遣機構根據用工單位的需要,統一招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負責非生產性的管理包括保管人事檔案、發放工資、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等。勞動者有權向派遣機構主張勞動報酬、保險繳納等。職業介紹機構主要職責,僅限於向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提供勞務信息服務,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用工協議後,職介即完成使命。

三、勞務派遣合同和一般勞動合同在簽訂合同期限方面的有哪些區別呢?

一般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任務為為期限三種。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也就是説,作為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且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必須在兩年以上。並且對被派遣者做了一個最低工資的保護,即使沒有工作的時候,派遣單位也應該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是分開的,通常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與保險費用,但是用工單位也要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環境與相關的福利待遇,做到同工同酬。更多勞務派遣方面的知識,請你到本站知識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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