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婚前財產增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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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婚前財產增值離婚
婚前財產增值離婚時如何分割

1、房產婚前婚後的區分。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繼承或受贈所得等其他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財產取得有相反的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最高法院在對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還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個人財產。


2、我國民法規定,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代理委託事務的後果承擔責任。受託人代理委託事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其權利義務取決於委託協議。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杜先生若主張其妹妹是有償代其進行炒股,他應承擔舉證責任,若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只能推定其委託行為是無償的,其妹妹不能參與利益分配。在假定委託是有償的情況下,對股票按市值價格進行計算,扣除其妹妹的代理費後,雙方按市值分割,若購買的是暫時不能流通的股票,可以按股份數量進行分割。由於購買股票是一種投資行為,若無明確書面約定是一方單獨行為,則對其投資產生的債務,也應由雙方進行分擔。


3、婚後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現實價值分配原則。


對財產的分割,以不損害其原有價值的方法,有利於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對可分的財產按數量進行分割,如糧食、現金。對不可分的財產或分割後會損害其價值的,如一台電視機、一台電冰箱,則綜合財產現價值,按價值分割。對價值有異議的,雙方可以競買,都不願意要的可以變賣,分割現金。


需要明確的是,離婚後房產增值部分能否需要分隔主要應當對房產的屬性進行認定,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尋到在離婚時應當根據價值進行合理合法的分隔是必要的,而後期如果增值了也應當需要進行分隔,這是法律規定的,反之如果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就不存在分隔的説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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