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離婚增值部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婚前房產離婚增值部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對於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係及孳息的取得原則,自然孳息採用所有權主義及用益物權主義,法定孳息採用協商及交易習慣原則。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個人的重要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