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買賣合同有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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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買賣合同有效否
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買賣合同有效否
1、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即依法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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