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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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怎麼確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所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當出租人轉讓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於其他人而購買該房屋的權利。即先買權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有優先買受的權利,但並非對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由此可見,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租賃合同需在履行期內;二是需在同等條件下;三是承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內主張。
由此可見,這種先買權作為期待權,只有在該項財產出售時,權利人才可享受其權益。先買權人在標的物出賣時,一定期限內不行使的視為放棄。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承租人當然可以選擇放棄優先購買權,當出租人告知出賣房屋的事實後,承租人明確表示不予購買,是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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