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與工傷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工傷認定與工傷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嗎?
1.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但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21的相關條款中,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就是傷殘鑑定沒有筋脈受損的鑑定標準,如果對該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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