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要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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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需要購房者新辦理房產證,而此時辦理房產證的很多資料都是掌握在開發商的手裏面,因此開發商也有協助辦理房產證的義務。那要是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的話,此時購房者要如何維權呢?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要如何維權

一、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要如何維權

因為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按照合同規定,出賣人應按已付房價款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購房者可通過以下兩種辦法維權:

第一,可以先和開發商約談,在簽訂承諾書並取得房產證後,向法院申請撤銷承諾書效力,然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第二,可先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處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再由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有律師建議,因為每個業主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不同,開發商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同,因此不建議集體申訴。

二、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在約定了開發商需要協助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若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的話,那這種情況就會構成違約,在導致購房者無法實現購房目的的時候,可以依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要求其作出相應的賠償。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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