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證開發商沒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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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產證開發商沒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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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該怎麼辦

首先,購房合同中有關於延期辦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處理。對於沒有約定的情況,則按如下原則:

(一) 如合同沒有辦證期限約定,辦證期限為90 日內,預售房屋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現售房屋從合同訂立之日起算;

(二)如合同沒有約定逾期多久可以解約,購房者只有在開發商逾期辦證超過一年方可解約;

(三)如合同沒有約定,解約權的行使期限,法定期限為一年,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計算,逾期不行使的,解約權消滅;

(四)如合同沒有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五)開發商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購房者實際損失的,應補償其差額;

(六)開發商是否應承擔逾期辦證法律責任,視逾期原因而定,只有因開發商自身原因導致所售房屋在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辦理房地產證時才承擔法律責任。

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情況有哪些

(一)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二)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三)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築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四)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五)開發企業將房屋重複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六)樓盤被法院查封;

(七)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數據;

(八)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範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九)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十)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十一)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十二)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着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十三)房屋契税尚未繳納;

(十四)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十五)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十六)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十七)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十八)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法律條文】: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合同的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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