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離婚有些什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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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離婚有些什麼補償
離婚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是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或者離婚訴訟是由女方提出的。
因此,女方懷孕期間,雙方達成合意協議離婚的,法律並不禁止,對孕婦的補償由雙方自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女方一定要離婚的,需要由女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申請,並附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以及男方存在過錯的證據,法律規定男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家庭成員等情形的屬於有過錯,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賠償,具備這些情形的法院會支持女方的賠償請求。對於怎麼補償、補償多少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怎麼賠償需要根據對方過錯情節、經濟條件等方面來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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