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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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明確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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