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解除競業限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要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可以向勞動者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後,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如何解除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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