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合同需辦理批准登記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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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合同需辦理批准登記生效

什麼合同需辦理批准登記生效

需要批准登記生效的合同有:

1、不動產買賣合同。

2、抵押合同。

3、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4、一般涉及羣體性利益的、進出口類的、需要公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備案的合同都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備案。

這些規定對於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如果不辦理批准或登記則合同無效,則此時合同才是無效的。如果沒有明確地這樣規定,則合同是有效的。

依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合同已經成立,但因為沒有辦理法定的批准或登記手續而未生效,合同項下的物權不能發生轉移的法律後果。

比如,我國《房地產法》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應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後還沒有辦理過户登記,則應當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沒有生效,房屋的所有權仍然是原房主。

但沒有辦理過户登記手續,並不意味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方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起訴要求認定合同有效,並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户給自已。未生效不等於無效,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成立並有效。當事人只要補辦了相關的批准或登記手續後,合同就會生效。

因此,對於法律、行政法規中要求當事人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的條款,不是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對於合同的有效性沒有任何影響。

二、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合同的基本內容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合同可能只需要雙方協商好,看好裏面的需要注意的事項就可以簽字落實的,但是有些合同在簽訂前是要到相關部門辦理批准登記才能生效的,具體包括哪些合同上述也有詳細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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