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和先契約義務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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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合同義務和先契約義務有區別嗎?

先合同義務和先契約義務有區別嗎

先合同義務和先契約義務沒有區別,先合同義務就是先契約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附有的一定附隨義務。具體包括:

①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要約的義務;

②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

③合同訂立前一切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

④協作和照顧的義務;

⑤忠實義務;

⑥保密義務;

⑦不得濫用談判自由的義務。

二、先契約義務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先契約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契約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契約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契約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並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係的不斷髮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5、先契約義務始於要約生效,終於合同生效。

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係,相互間的期待和義務較弱,沒有進入特殊信賴關係範圍內。隨着雙方的接觸,耍約生效後,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進入特定信賴關係。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能基於信賴對方而作出締結合同的必要準備工作,對於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進行制裁才有意義。而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並未發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歸責於另一方的過錯而有損失,可用侵權行為法或不當得利加以救濟。如在要約生效前,當事人承擔先合同義務無疑加重了締約雙方的負擔,不利於交易的順利進行。

由此可見,先合同義務跟先契約義務是一回事,先合同義務的成立主要是依據誠信原則的,比如在籤合同之前應該如實告知公司的具體狀況,如果有所隱瞞,使對方在不瞭解真相的情況下籤了合同,這樣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這樣並不利於雙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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