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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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發還重審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覺得一審的判決有問題的,那麼就會採用這樣的程序來的,讓一審法院再重新審理的,一般情況下這個重新審理都會有一些糾正的,那麼發回重審的條件有哪些。本站網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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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打回重審的規定是什麼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將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1、第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  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2、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同一案件進行再審的,只能再審一次。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只能指令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判決、裁定需要再次進行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提審。  上級人民法院因下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審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3、第三條 同一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一次。  前款所稱“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審查後用通知書駁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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