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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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的情形有哪些?

公示催告的情形有哪些?

從案件範圍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都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二、公示催告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

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並説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査,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一定方式進行,一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

4、作出決判。規定期內有人主張權利的,如他與喪失票據人無爭執,公示程序即行結束。如爭執不下或期內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則作出除權判決。即以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申請人即喪失票據者即可憑除權判決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持有票據的當事人,如果票據是可以背書轉讓的,並且發生遺失、滅失或者損毀等情形,可以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手續,通過法院公示,票據利害關係人在這個期限內可以申報權利,向法院提供和票據有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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