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後才除權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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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後才除權判決嗎?

公示催告後才除權判決嗎?

公示催告後才除權判決,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

申請除權判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即必須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依法駁回。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權利且申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請作出除權判決。

第三,申請人必須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與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請人必須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除權判決的作出與公告

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進行審查與評議。審查的主要內容就是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具備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的條件。合議庭經審查和評議,確信除申請人外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除權判決一旦作出並公告,票據權利即與票據本身相分離。同時,公告除權判決是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法定形式,也是這種分離產生公信力的基礎,因此,公告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內容。

二、除權判決的效力是什麼?

1、票據失去效力:除權判決的主要內容就是宣告原票據無效,因此,除權判決作出後,被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就失去效力,票據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復權利:除權判決作出後,喪失票據的權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雖不持有票據,但其恢復了票據權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佔有該票據,也可憑除權判決向票據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付款人不得拒絕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人民法院作出並公告除權判決後,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此後,利害關係人主張票據權利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以申報權利的方式主張權利,也不能請求通過審判監督或再審的方式尋求救濟。

在當代的社會,公示催告是除權判決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程序,在經過當事人申請環節之後,就需要進入到公示催告程序。這個過程當中相關的人員是可以申請自己的權利的,如果無人申請權利的話,就可以做出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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