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後多久解付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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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後多久解付銀票?

公示催告後多久解付銀票?

公示催告後需要在最遲六十日內解付銀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該條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公告期間,法院一般為縮短結案時間均採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間。公告期確定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滿,而票據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會導致票據持有人不能及時申報權利,而法院會因無人申報,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票據持有人只能通過另行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公示催告的概念是什麼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

(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並説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査,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一定方式進行,一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4)作出決判。規定期內有人主張權利的,如他與喪失票據人無爭執,公示程序即行結束。如爭執不下或期內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則作出除權判決。即以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申請人即喪失票據者即可憑除權判決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

公示催告期間,法院將會對與銀票的解付期間做出明確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解付的,或者將票據丟失沒有及時向法院申請的,到期後法院都視為主動放棄申請的行為,不接受申請,並不會給出最後的裁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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