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公示催告要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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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以進行公示催告的立案條件如下:

進行公示催告要立案嗎?

(一)申請人主體是否適格

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應為“票據持有人”,民事訴訟司法解釋將“票據持有人”解釋為“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票據法第十五條則通俗地稱為“失票人”。

適格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是票據最後持有人或失票人。

票據具有極強的流通性,只有最後持有人才能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其他持有人都不具備資格,如甲為出票人,乙為收款人,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丁將票據遺失。甲、乙、丙、丁均是票據持有人,但只有丁才是最後持有人,才有資格申請公示催告。

2.在特殊情況下,出票人或背書人、票據付款人

也可以成為申請人。如果出票人作成票據或背書人完成背書在交付之前喪失票據的,出票人或背書人可以以票據持有人的名義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

票據付款人付款後,漏記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付款人收回票據後將票據喪失,付款人雖不是票據權利人但也可以以票據持有人的名義成為申請人。

對出票人和票據付款人能否成為公示催告中請人的問題,有些法院有顧慮,認為除權判決第二項,即“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因此,不好判決。其實不然,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宣告票據無效,至於出票人或付款人請求支付權是否實際行使,由其自行處分。

(二)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兩大類,即“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和“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進行公示催告的一般是丟失、被盜的背書轉讓票據要在短期之內尋回所採取的一個救濟方式,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立案處理。在主張公示催告的時候可以到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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