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裁定和判決的區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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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二審裁定和判決的區別包括什麼?

刑事二審裁定和判決的區別包括什麼?

(1)二者內容不同。刑事裁定書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書面結論,刑事判決書是就案件實體問題做出的書面結論;

(2)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結案時都可以使用,一個刑事案件可以有一個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刑事判決書只能在案件結案時使用,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生效的判決書;

(3)上訴期限不同。刑事裁定書中規定上訴期限為5天,刑事判決書則10天。一審判決准許上訴,一審裁定有的可以上訴,有的不準上訴。

二、第二審程序如何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兩種情況:

(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通過第二審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後直接改判。

3、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是發現具有違反訴訟程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包括: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

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做的書面決定。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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