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強制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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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排除強制性規則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除強制性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説,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偵查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

具體而言,偵查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第56條中規定了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二,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地位。《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從偵查階段開始就能夠確立律師保障其訴權。

第三,訊問過程中需要錄音錄像。《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錄音錄像;對於其他案件,偵查機關可以錄音或者錄像,也可以不錄音或者錄像。並且一旦錄音、錄像的話就要保證全程的完整。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執法機關違反了相關的程序,從而獲得的證據材料或者是超越職權,或者是濫用職權,從而獲得的證據材料等都是屬於非法的證據,如果是以非法的證據材料來作為依據蒐集其他的證據,那麼都是屬於非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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