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科研開發和產品質量監督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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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科研開發和產品質量監督暫行規定

郵電部科研開發和產品質量監督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通信產品研製、開放、生產過程及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通信產品的質量,以滿足建設優質、高效、安全、可靠通信網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的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5-21

實施時間:1991-05-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通信產品研製、開放、生產過程及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通信產品的質量,以滿足建設優質、高效、安全、可靠通信網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的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保證通信產品的質量,是郵電科研、開發、生產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的責任和經常性義務。科研、開發、生產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將改進、提高科研成果、工業產品的質量列入議事日程,形成制度;在本系統內經常開展質量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和增強全員的質量意識,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落實質量獎懲。

第三條 對通信產品研製、開發、生產過程及產品實行質量監督制度。監督的對象是科研、開發、生產過程中的關鍵環節、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及科研、生產單位保證質量所具備的條件。

質量監督工作以質量為中心、以技術標準為依據、以計量為基礎、以檢測為手續。檢測工作要堅持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

第四條 對科研項目、產品開發、生產過程及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抽測。抽查是對科研、生產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服務體系進行檢查;抽測是對產品、關鍵部件的質量進行檢驗測試。

抽查、抽測的重點是用於重點通信工程的產品、獲得國優、部優、省優稱號的產品、出口產品、主要郵政生產用品用具、重大新產品開發項目、承擔重點項目、產品的科研、生產單位。

第五條 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權直接或委託各質檢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抽查、抽測。

執行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或項目應積極配合,如實報告,不得拒絕檢查或弄虛作假。

科研、生產及經銷單位應當接受檢測,如實提供檢驗樣品和有關資料,並在監測手段和工作條件方面提供方便。

抽測不得事先通知受檢單位,由承檢單位直接到受檢單位,從近期產品中按規定提取樣品。

第六條 優質產品經抽測達不到評優標準時,停止使用優質產品標誌,並限期改進。逾期未達到原有質量水平的,取消優質榮譽稱號,收回優質產品證書、標誌,並予通報。

獲准進網使用的產品,經抽測達不到規定的進網要求時,由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對監督檢查、檢測中問題較多的單位,不具備條件保證科研、生產質量的單位,有權建議其主管部門令其整頓、限期改進。

第七條 對科研、生產過程的關鍵環節、質量保證措施、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科研、生產條件及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科研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立項,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審核。對於無充足的技術、物質條件,難於保證項目質量的,不應立項。

(二)科研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要組織專家論證。方案中要有完善的可靠性設計內容和切實可行的質量保證措施。總體技術方案連同專家論證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科研樣機要進行全面質量檢驗,並按規定組織鑑定。鑑定所用計量器具需經計量檢定合格,否則測試數據無效,不能發給合格證書。

(四)科研成果完成後要進行生產的、或新產品投產,必須進行生產定型鑑定。鑑定時,應由部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標準化審查和質量檢測。鑑定合格,經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生產單位是否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測試手段等進行審查,確認具備生產條件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投產。對實行進網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相應主管部門可據此核發進網許可證。

未經上述程序的樣機複製品、試產品等不得正式進網使用(可按規定組織試用或中間試驗)。

第八條 對實行進網許可證的通信設備、產品,必須符合相應的國際、行標或技術規定。經部指定的質檢機構檢驗合格,主管部門核發進網許可證後方可進網使用。

第九條 產品生產定型鑑定、設備進網、生產許可證發放、產品評優、質量認證、質量爭議調解和仲裁、應由主管部門提出,由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相應專業質檢機構進行檢測,以其檢測數據作為評判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根據使用部門反映出的通信設備產品及主要郵政生產用品用具質量情況,由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編制、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部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不準確或出具虛假數據,造成損害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審查認可證書,取消其出具公證檢測數據的資格,對當事人應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產品研製、開發、生產過程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測的具體項目、辦法及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部科技司負責修定、補充。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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