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新產品鑑定驗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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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新產品鑑定驗收辦法

郵電部新產品鑑定驗收辦法

為了促進郵電通信企業、事業單位開發新產品、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發佈的《新產品鑑定驗收辦法》結合我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9-09

實施時間:1991-09-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郵電通信企業、事業單位開發新產品、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發佈的《新產品鑑定驗收辦法》結合我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產品是指包括新材料、新設備中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用進口元器件、零部件組裝的國內尚未生產的產品,不在此範圍。

第三條 鑑定驗收是指對新產品的技術性能和水平、社會經濟效益及市場前景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它是新產品開發工作的階段性總結,也是正式生產的依據。

第四條 新產品一般要經過設計定型鑑定和生產定型鑑定。對於技術轉讓產品、技術比較成熟的產品和有些技術不復雜,工藝工程簡單的一般新產品或專利產品、派生產品、一次性產品,生產批量不大的新產品可進行一次性生產定型鑑定。

第五條 未經生產定型鑑定的新產品,有關部門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或進網許可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鑑定驗收組織單位的確定:

(一)列入國家和部計劃的新產品,由部科技司鑑定驗收;

(二)列入各司(局、部直屬公司、院)計劃的新產品,由各司(局、部直屬公司、院)組織鑑定驗收,必要時可申請由部科技司組織鑑定驗收;

(三)郵電各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新產品,鑑定驗收的組織,主持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特別重大的部科技司組織鑑定驗收;

(四)部科技司除對國家計劃項目負責鑑定驗收外,對其他項目必要時可委託相關單位主持鑑定驗收工作;受委託的單位,應將鑑定驗收報告審查後上報委託單位,由委託單位核發鑑定驗收證書。

第七條 鑑定驗收組織單位的責任:

(一)鑑定驗收組織單位在接到鑑定驗收申請後,應認真審查,及時明確答覆是否同意鑑定驗收,並確定鑑定驗收方式及人員;

(二)對鑑定驗收委員會提交的鑑定驗收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如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鑑定驗收委員會補充鑑定驗收和評價;如有搞形式主義的,應另行組織鑑定驗收;

(三)核發鑑定驗收證書。

第八條 鑑定驗收組織單位及上級部門,一旦發現並查實鑑定驗收工作弄虛作假,有權宣佈鑑定驗收結論無效。

第三章 鑑定驗收方式

第九條 新產品鑑定驗收可採用三種鑑定形式:

(一)檢測鑑定方式:

一般新產品,由新產品開發單位提出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部、省級(或相當於省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約定的有關技術、經濟指標,以新產品進行檢測、評價,並作出結論。

(二)會議鑑定方式:

重大成套新設備、替代進口或有出口潛力的新產品、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工業新產品,由新產品開發計劃下達部門或開發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作為鑑定組織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組織鑑定委員會,以鑑定會形式對新產品進行審查、評價,並作出結論。

(三)驗收方式:

對專用性強,或為主機配套的生產資料類新產品,可採用驗收方式,由新產品開發單位根據用户對新產品的評價,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作為驗收組織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户組成驗收委員會,按照新產品開發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的規定,或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並作出結論。

上述三種鑑定驗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具備鑑定驗收的條件

第十條 申請新產品鑑定驗收的必要條件:

(一)設計定型鑑定應具備的條件:

1.試製的原始記錄齊全,數據可靠,產品達到設計規定或用户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用户反映良好;

2.經過運行試驗,產品性能先進,穩定可靠,並有一定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3.技術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技術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

4.技術資料包括:設計任務書(或技術協議書)、技術條件、樣機測試報告、例行試驗報告、全套設計圖紙、試製工藝、使用説明書,可靠性估算、成本估算報告、標準化審查報告、研製總結報告、用户試用報告等。

(二)生產定型鑑定應具備的條件:

1.經小批量生產抽查檢驗測試的產品,全面滿足各項技術指標要求;

2.經過運行使用,產品質量穩定,安全可靠,並有明顯經濟效益和推廣價值;

3.具有滿足批量生產需要的工藝裝備,專用設備,測試設備;

4.技術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技術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

5.技術資料包括:設計任務書(或技術協議書)、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例行試驗報告、質量分析報告(包括工藝標準化審查報告)、全套設計圖紙、生產工藝、使用説明書、可靠性設計報告、成本核算報告、技術總結報告、用户使用報告等。

第十一條 申請鑑定驗收必須由新產品開發單位填寫《新產品鑑定驗收申請報告》(一式四份)並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鑑定驗收工作大綱;

(二)新產品試製或試產總結報告;

(三)生產工藝及相關文件;

(四)新產品檢測、例行試驗、運行試驗和質量分析報告;

(五)用户使用報告或證明;

(六)實測的技術經濟指標和預測的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七)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標準化審查報告。

第五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要求申請鑑定驗收的單位按以下程序申報:

(一)列入國家和部計劃的新產品,向部科技司申請;

(二)部各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新產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三)共同完成的新產品,須經參加開發新產品的單位協商一致後,由主要開發單位牽頭和其他參加開發的單位共同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鑑定驗收的單位應在申請鑑定驗收時間前一個半月向組織鑑定驗收單位提交四份鑑定驗收申請報告和必備的技術文件,主持鑑定驗收單位收到鑑定驗收申請報告後應進行認真審查並在半個月內做出明確答覆。

第十四條 主持鑑定驗收單位發現申請鑑定驗收的新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批准鑑定驗收: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的;

(二)不符合鑑定驗收條件的;

(三)有爭議的項目,爭議尚未解決的;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的。

第六章 鑑定驗收委員會

第十五條 鑑定驗收委員會由申請鑑定驗收單位推薦,組織鑑定驗收單位審定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鑑定驗收委員會成員一般控制在七至十五人,應有一定的代表性,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和相關行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第十六條 直接參加本產品開發的人員不得參加鑑定驗收委員會。開發單位參加的人員不得超過鑑定驗收委員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條 鑑定驗收委員會有權要求新產品的開發者進行答辯或驗證試驗。開發者有答辯和解釋的義務

第十八條 鑑定驗收委員會在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擾下,獨立開展新產品鑑定驗收工作,並要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科學的態度,若發現被鑑定驗收的新產品有問題,可以不通過鑑定驗收。

第十九條 鑑定驗收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通過鑑定驗收評價結論並記入鑑定驗收報告,對結論持異議的問題,應在報告中註明。

第二十條 鑑定驗收委員會要對鑑定驗收評價結論的正確性負責。鑑定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對被鑑定驗收的新產品負技術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的意見,全體成員應在鑑定驗收證書上簽字。

第二十一條 參加鑑定驗收委員會的人員,均應對被鑑定驗收的新產品承擔技術保密義務。對泄密、剽竊他人成果等造成的政治、經濟損失,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章 鑑定驗收內容

第二十二條 在設計定型鑑定驗收時,要審查所需文件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是否達到設計任務書(或技術協議書)規定的指標。對新產品的結構、技術性質、採用標準、技術水平等做出評價,同時要對新產品試製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試產作出結論。並對市場前景預測、社會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在生產定型鑑定驗收時,要審查新產品在設計定型鑑定時指出的問題是否在試產中得到了解決;考核生產設備、工藝、工裝的完善程度,檢測手段、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能否滿足投產的需要;安全、衞生、環保等是否符合要求,並對市場前景預測,社會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按照〔1990〕國科發計字835號文的規定,各司(局、部直屬公司、院),將所要列入“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製鑑定計劃”的項目,連同當年的科技成果及新產品鑑定計劃,於每年的1月15日前報送部科學技術司。

第二十五條 需要申請專利保護的新產品,應在申請專利後再申請鑑定驗收。

第二十六條 鑑定驗收證書上的主要開發人員名單,是指對該新產品開發直接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應按其貢獻大小順序排列。

第二十七條 對應聘參加新產品鑑定驗收委員會的專家,根據國家計委〔1990〕計科技1810號文的規定,組織鑑定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發給技術諮詢費(此諮詢費由被鑑定單位支付)。

第二十八條 《新產品鑑定驗收證書》和《新產品鑑定驗收申請報告》按統一規定的格式(格式附後)(略)印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郵電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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