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在郵電企事業單位設置局級非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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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在郵電企事業單位設置局級非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在郵電企事業單位設置局級非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

為適應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深化改革郵電部門幹部人事制度,加強領導班子的組織建設,根據相關精神,結合郵電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8-15

實施時間:1994-08-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設置原則

(一)郵電企事業單位局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有利於促進幹部隊伍的年輕化,有利於加快領導幹部的新老交替,有利於優化領導班子的結構。

(二)局級非領導職務是實職,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

(三)設置局級非領導職務是培養幹部和優化領導班子結構的一種途徑,根據實際情況,擔任局級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可以轉入現職領導職務。現職局級領導幹部根據需要也可以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

(四)局級非領導職務的稱謂是:巡視員,助理巡視員。

(五)郵電企事業單位局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規格不高於所在單位的領導職務。

二、任職條件

(一)擔任郵電企事業單位局級非領導職務的幹部,應符合局級領導幹部的任職標準,並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任現職正處級領導職務五年以上;

2.年齡原則上應在五十週歲以下,最大不超過五十五週歲;

3.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不受上述資格條件的限制。

三、比例限額

(一)局級企業單位非領導職務的職數不超過現職局級幹部職數的三分之一。

(二)局級事業單位非領導職務的職數,原則上按一至二人設置。

四、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郵電企事業單位提任局級非領導職務,須經各單位黨組(委)集體討論,將推薦人選上報部黨組,同時報送幹部任免呈報表及考察材料(各一式二份);由人事司初核後報部黨組審批,郵電部發文任免。

(二)為保證郵電企事業單位設置局級非領導職務的質量,各單位要在嚴格控制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基礎上,綜合考核擬任對象的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工作經歷、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實績等情況,認真徵求有關幹部和羣眾的意見。

郵電局級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確定本單位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辦法。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郵電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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