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部分郵電審計機構設立行政非領導職務系列的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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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部分郵電審計機構設立行政非領導職務系列的試行辦法

郵電部關於部分郵電審計機構設立行政非領導職務系列的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和改進審計工作,充分調動廣大審計幹部的積極性,根據審計署審人發(1991)167號《關於審計機關設立行政非領導職務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11-02

實施時間:1991-11-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郵電審計幹部行政非領導職務系列

(一)駐部審計局設副局級審計員,正處級審計員、副處級審計員。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部直屬單位的審計處設副處級審計員、正科級審計員、副科級審計員、審計員。

(三)地市級單位和科級單位的審計部門設副科級審計員,審計員。

二、各級非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

(一)審計員:具有中專(高中)學歷,見習期滿後,從事審計工作(或其它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以上。

(二)副科級審計員:具有中專(高中)學歷,任審計員滿四年以上;具有大專學歷,任審計員滿三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任審計員滿二年以上。

(三)正科級審計員:具有中專(高中)學歷,任副科級審計員滿四年以上;具有大專學歷,任副科級審計員滿三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任副科級審計員二年以上。

(四)副處級審計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任正科級審計員四年以上。

(五)正處級審計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任副處級審計員五年以上。

(六)副局級審計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任正處級審計員五年以上。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必須在經過考核為稱職的人員中進行。

(八)個別德才和政績突出者,須經本單位黨組(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確定。

三、各級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

(一)政治條件

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審計法規,廉潔勤政,積極工作。

(二)業務條件

審計員:具有審計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有關的方針、政策,能夠處理本職業務工作。

副科級審計員:掌握審計工作程序和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瞭解分管工作情況,有一定政策水平,能夠草擬一般性文件和審計工作總結,具有獨立工作能力,能夠完成一般小型單位的主審任務。

正科級審計員:能夠承擔調查研究,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和總結經驗的任務,能夠熟練地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總結,調查報告等。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能夠組織對中小型單位的審計工作。

副處級審計員和正處級審計員:熟悉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規定,有相當的政策水平,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調查研究能力,有較好的語言文字能力,熟悉審計工作業務,能夠組織對大中型單位的審計工作。

副局級審計員:具有政治、經濟理論基礎知識和審計業務知識,有較強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能夠解決審計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併為領導決定審計目標提供決策依據,能承擔對下級單位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的任務。

四、各級非領導職務職數

(一)駐部審計局設副局級審計員1人;局內各處設正處級或副處級審計員1人。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部直屬單位的審計處設副處級審計員1人;正副科級審計員與審計員的比例,原則上按1∶1.5掌握。

(三)地市級和科級單位的審計部門設副科級審計員1人。

五、其它

(一)各級審計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任免權限與同級職務的行政幹部相同。

(二)各級現職行政幹部轉任同級審計員,不受職數和比例限制,但不能直接提任上級職務。

(三)確定非領導職務時,必須有職位空缺,並在幹部人事部門核定批准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四)確定非領導職務時,必須符合任職資格、任職條件並經過全面考核。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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