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離職休養幹部醫療問題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衞生部關於離職休養幹部醫療問題的規定

衞生部關於離職休養幹部醫療問題的規定

根據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精神,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北京市各單位,將陸續有符合條件的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幹部離職休養。幹部離休後,醫療方面應該如何照顧,結合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經與有關方面商定,可按下列辦法辦理。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1-01-16

實施時間:1981-01-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北京市各單位就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可隨單位享受在職幹部的醫療待遇,到合同醫院門診、住院;因居住地離單位合同醫院遠,本人要求就近就醫,為照顧這些同志的實際情況,由本單位與單位所在區衞生局商定,可就近安排一個醫療機構,憑離休證門診,交付現金看病,持單據回單位報銷

二、按照[78]衞醫字第1683號《關於解決老幹部、老專家醫療照顧問題的有關規定》,發了醫療證的幹部離職休養時,可按照第一項規定辦理;個別確需轉到就近醫院享受幹部醫療待遇者,可由所在單位與我部直屬醫療處商定後,安排就近醫院,辦理長期醫療手續。符合上述情況的北京市幹部,由所在單位與市衞生局醫政處商辦。

三、退休、退職幹部的醫療問題,按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衞生局、財税局、人事局《關於退休、退職幹部醫療問題的通知》精神辦理。

北京市衞生局、北京市財税局、

北京市人事局關於退休、退職幹部醫療問題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據國發(1978)104號《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的規定,“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醫療待遇。”“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最近,不少單位反映:退休、退職幹部年老多病、行動不便,居住地離原工作單位合同醫院比較遠的,看病十分困難。為了幫助解決這一實際問題,經研究可按下述辦法辦理:

我市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的退休、退職幹部,凡居住地離原工作單位合同醫院遠,看病確實不方便,本人要求就近醫療的,可就近選一個醫院,由單位和有關區、縣衞生局商妥,憑單位介紹信和退休證到所選定的醫院辦理醫療手續,現金就醫,醫藥費憑收據由發退休費的單位予以報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