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怎麼安排加班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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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怎麼安排加班才是合法的

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在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時候安排其進行加班的。但這畢竟是侵犯了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因此單位也要做出適當的補償。要麼安排勞動者補休,要麼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究竟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本站為您詳細介紹。

(1)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權,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勞動者該權利的實現。

(2)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取得勞動者的同意。因為,加班必然會影響勞動者的休息權與其正常的生活狀態,所以,應當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意願。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支付加班費。①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②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文的介紹,相信此時大家已經知道,即使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休假的時間內進行加班的,也必須按照勞動定額標準執行,同時單位不得勉強勞動者進行加班,説明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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