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班倒休後還可以索要加班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北京市加班倒休後還可以索要加班費嗎?

北京市加班倒休後還可以索要加班費嗎

在北京市加班倒休後一般是不可以再索要加班費的,不過,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話不能安排補休,必須要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時的,應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200%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4小時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係結束後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索要加班費時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這種舉證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正常公司加班記錄或打卡記錄,二是人證和錄音證明,三是通過加班期間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據來舉證。

加班倒休的這種制度並不是只有在北京市是可以的,我國境內的任何企業在平時的工作時間內安排加班的話,倒休制度的應用幾乎是很普遍的。只不過勞資雙方都要注意到安排加班的時間,因為倒休的這種辦法並不適用於法定節假日,平時實在不能安排倒休的就應該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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