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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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嗎?

加班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嗎?

1、加班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發加班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2、月份終了,將本月應付職工薪酬進行分配:

(1)生產工人加班:

借: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2)車間輔助人員加班:

借:製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3)銷售人員加班: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4)管理人員加班: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二、職員加班但是單位沒支付加班費,可以投訴單位嗎?

1、職員加班但是單位沒支付加班費,可以投訴單位。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2、勞動者可以採取遞交投訴文書、或者是口頭的方式投訴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3、投訴的請求一般需要在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後的2年內提出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加班費屬於職員薪酬的一部分,單位在組織加班活動之後,單位的會計人員就需要按照規定手寫分錄。在首次書寫關於加班費的分錄時,只需要知道單位需要支付的費用即可。而在實際下發加班費的時候,就需要確定具體是哪個部門的職員可以獲得加班費,然後根據職員的所屬部門確定需要書寫分錄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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