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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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加班被辭退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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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合法嗎


《勞動法》第42條規定,只有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需要緊急處理;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4種情形下,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所以,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是不合法律規定的。如公司因員工拒絕加班而辭退該員工,該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畢竟法律方面是賦予了員工拒絕加班的權利,而要是單位因此就辭退員工,那麼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要是員工聽從了單位的加班安排,那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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