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遣至用工單位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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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遣至用工單位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公司派遣至用工單位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派遣單位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與普通的工傷認定有些不同,就是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都要出具《用人(用工)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的,受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程序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辦理程序如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或鑑定職業病確定賠償數額執行。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勞動關係不明確的應當先到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勞動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申請勞動仲裁,確定賠償數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4、用人單位未按仲裁決定支付費用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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